咨询详情

朋友因对方借款20万元不还,对方同意将借款转换为购房款,差价部分用该房屋抵押贷款26万元交给对方,由朋友分期还贷。双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认为朋友没有支付房屋对价而买卖无效。对方写的借款条子时间(2011年12月30日)在购房合同(2009年7月8日)之后,之前的借款条子被对方收走。法院以此认为朋友没有支付对价。但借款条子上明确写明“至2011年12月30日止累计借款20万元,利息计13万余元”。

行政诉讼 2015-11-03 18: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玉溪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