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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2010年11月20日申请人驾驶的闽0780471号拖拉机与姚锡林驾驶的赣E0700DF,双方从建阳往武夷山方向行驶,途经肇事地段(将口镇政府门前交叉路口),申请人驾驶的拖拉机掉头转至中线偏右点,姚锡林快速超速超车,致两车相刮,造成乘其摩托车的另一人(李朋隆)受伤的交通事故。这次交通事故建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申请人王永标承担主要责任,姚锡林承担次要责任。申请人认为这种认定极不合理。陈述理由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申请人行驶的车辆完全依法行驶; 二、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姚锡林酒后驾驶;三、姚锡林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交叉路口(将口镇政府门前交叉路口)快速超车; 四、这次交通事故的伤者李朋隆明知姚锡林酒后驾驶的摩托车,但仍乘坐姚锡林的摩托车; 五、姚锡林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未经年检合格却上路行驶。申请人认为这一认定显失公平公正。

其他 2010-12-06 17: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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