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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30岁,男,是一名大货车司机。去年冬天在焦化厂,装车现场,傍晚,空车刚起步行驶,轧上地面上焦炭,溅到料厂铲车司机左眼眉毛处,当时流血处有两厘米伤口。随后马上去医院。并联系车老板,随后马上报案,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两小时候到现场,拍照登记。保险入的是全险。本人只是开车司机。这之间公司花钱给伤者看眼,伤者说左眼看东西模糊。到如今因为赔偿金费,伤者把车队和本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十一万多。2015年12月2号开庭。请问我需要赔偿伤者费用么?

其他 2019-08-12 22:46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你好,如果对方已经诉讼的,建议携带起诉状过来看一下,确定如何处理对你更有利,详情电话咨询
  • 你不应承担责任,应有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 工伤定点医院:是下发工伤证后(以发证日期为准)只能去你选定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看工伤,并且是工伤证上面的诊断工伤部位治疗检查才能按工伤政策报销费用。
    特殊情况:1急诊:由于工伤病情突发急诊,可与去未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2转诊:在选定医疗机构不能治疗,或其他情况需要转诊转院,需要选定医院开出转诊证明,并转到同样属于(未选定)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按政策报销。3二次手术:如果在发证之前,在医院做手术,植入钢板、钢钉或皮瓣术等需要二次进行手术的,且工伤证选定医疗机构不能进行同部位二次手术时,可以到医保中心进行“二次手术审批”审批后在一次手术医院就诊治疗,按政策可以申报工伤费用。
  • 上下班途中自己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规定。认定这一点凭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五)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可以认定为工伤,申请工伤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 雇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这次事故属于一次意外,而你作为司机受雇于人,应当由雇主承担全部责任
  • 你好,属职务行为,公司承担责任。但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你追偿,你无过错则无需承担责任,详情可来电咨询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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