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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方性格上不和,请问是外地的可以在上海办理离婚吗

离婚 2015-11-09 03:42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你们夫妻双方在上海已经连续居住超过1年的,是可以在上海起诉离婚的。
  • 如果在上海某地连续住满一年以上的,可以在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
  • 在上海居住一年以上,可以在上海诉讼离婚。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以上规定,如果你们夫妻双方在上海已经连续居住超过1年的,是可以在上海起诉离婚的。
  • 如果有某一方在上海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可以其为被告到法院诉讼离婚;详情可来电咨询。
  • 如果有某一方在上海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可以其为被告到法院诉讼离婚。
  • 居住一年以上的诉讼离婚可以
  • 你们双方都在上海的话,可以在上海法院起诉离婚的,不要到老家办理离婚手续的,但是要到现在住所地开具居住证明的,有需要可以与本律师联系,专业为你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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