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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三年,07年12月1日休产假,3月份回公司上班了,上到4月底公司人事部领导来找我谈话,说公司经营不好,想调整一下位置。需要重新培训上岗。然后培完训之后也不安排岗位给我,说现在没什么岗位需要人,你先回家带小孩公司照常发工资给你。(发最低工资。)说哺乳期没上班只发最低工资。我的合同是07年6月份到期的,因为我是属于哺乳期的,所以他不敢辞退我。就发湛江最低工资给我。然后哺乳期是到08年12月30日止。现在人事部叫我办离职手续,说按新的劳动合同法赔我一个月的平均工资,即1月份到6月份工资和哺乳期最低工资的平均工资。这样合法吗?请问应该是赔几个月的工资才合法的?哺乳期工资难道不是按正常工资发的吗?请给我答复。

争议解决 2008-12-16 20: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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