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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单位工作了六年时间,今年九月份,单位未事先与我本人沟通(至今上级领导及人事部门未与我沟通调离原因),由其他人接任我的岗位,但对我工作未进行安排。11月份我请了病假,病假条已交单位人事部门,人事将11月份上半月考勤算成病假,11月份下半月算成事假,我将12月份医院开具的病假条给通过EMS邮寄到人事部负责人处,请问此种情况是否可算成事假,是否可申请劳动仲裁,请律师帮忙解答,谢谢!!!问题补充: 我是提病假申请时,直接将病假条交到单位人事,假条不是后补,单位是内部网站请假,我于是11月15日请病假,病假条是11月15日交到人事部门,但人事部门负责人于11月26日在公司内部网站系统上将我的病假申请驳回,请问大家,如果有正规医院出具的病假条,单位有权不给批准按事假算吗?而且我的情况如果申请仲裁的话是从病假事假问题切入还是从单位擅自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着手呢,请各位帮忙解答,谢谢!!!!

其他 2010-12-07 10: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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