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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司的一名施工人员,我们工地自7月开始停工至今,我们在公司的要求下在工地参加劳动,公司每月10日按时将上月工资发放给我们,11月份公司开始裁员,裁员时前面工资发全,然后按合同及法律要求补了一个月工资,然后留守我们少数人员让我们继续干活和值晚班,12月4日,公司通知我们11月份工资给我们发原工资的60%,12月份的继续留守的人员发原工资的60%,通知休假的发40%的工资,然后我们不同意找公司协商,公司就说原决定不变,如不同意可以离职,工资算到你离职那天,算你自动离职,一分钱不补。我们应该怎么要求, 请问如何走法律程序???

仲裁 2010-12-07 04: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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