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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产权人)于2008年3月与他的合伙投资人签订了一个承认合伙人有50%的产权和要经合伙人同意才能处理此房的协议,2009年3月他以他个人产权人的名义(他的合伙人没有做任何登记是合伙人)与我们(买房人)和中介签订了买卖房屋的合同,并收了我们一半的购房款,使我们成为所有权人,请问他签的第一个协议和第二个合同哪个更有效?能不能认为我们的合同离现在更近应有效,而前一协议自动无效了?

其他 2010-12-07 19:17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两个合同均是有效的,而且没有优先级别 但第一个协议只存在于房主和他的合伙人之间,对你没有约束力,你属于善意取得 鉴于时间有限,恕不能提供详尽咨询,如需帮助,可直接致电咨询
  • 看房屋是否过户。
  • 协议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都属有效。如你属于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房主的合伙人不得以其与房主的合伙协议进行对抗。
  • 两份协议均有效,且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依目前的描述并不能判断出你遇到了那些法律问题,建议致电详询。
  • 如果你是善意的,则不能以第一个协议对抗你们的合同,如有进一步情况可以电话咨询
  • 第一份协议有效,除非你已经办理过户。有疑问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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