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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夫妻和儿子共有两套房产,办理离婚时口头协议维持共有,待儿子成年后全部过户给儿子。为偿还共同债务需要出售一套,因考虑节税将产证变更成各自一套拥有三分之二产权份额,儿子拥有两套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约定出售后先清偿债务,多余钱财对分,再将另一套变更成三人共同拥有。签订买卖合同后,发生不按之前约定将售房款先清偿债务的情况,原来孩子三分之一的份额也得不到保障。刚签完合同,还未进交易中心,想了解另一方有没有制约交易的手段,可以再协商解决的办法?

其他 2015-11-09 03: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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