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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1\6\15在房地产公司以总价188700购买一套商品房,2012年初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子交付给我,由于我长期在外地工作,因此房子一直没有装修入住,由于开发商房产证一直没有办理下来,2014.12月我到房产局查询得知此房五证不全办不到房产证,于是我打电话给法人代表并完整录音,以合同欺诈条款小产权说成大产权导致办不到房产证为由要求退房,开发商法人代表不同意退房,并且答应继续履行合同办证义务,2015\10\3国庆回家时发现房子已经有人装修入住,于是报警,报警后得知此房被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于2015\9\25以总价140000又卖给另一个人,而且这个人已经简单装修入住,由于两个人都有购房合同,于是民警将三方召集在一起调解,总共调解3次,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态度恶劣,不但诬陷我委托他卖房的虚假事实,而且拒绝退还我的本金与利息,因此没有达成和解。现在我正在以合同诈骗向公安机关申请刑事立案,在立案侦查中证据显示开发商法人代表第二次卖房时是采取暴力违法手段(撬锁更换锁芯)的方式非法侵入住宅并将住宅卖给另一个人并装修入住,此案请问可以刑事立案吗?

刑事辩护 2015-11-10 15: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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