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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去商场购物,在其旋转门内造成脚部骨折,商家答应赔偿,但有疑问如下: 1、商家提出赔偿标准参照当地交通事帮赔偿标准进行,这样对吗?国家或地方有无针对此种类型索赔的相关标准可执行或参照? 2、商家爽快答应赔偿是因为他们已购买保险,并让我方按上述标准提供相关票据及证明材料给保险公司进行认定,按保险公司认可的金额对我方进行赔偿,若保险公司不予认可的费用或票据则不能得到赔偿,即我方直接对保险公司,这样合理吗?我认为我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直接对商家进行索赔,而不是对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予认可而实际发生的费用,最起码可以与商家进行协商,而不是完全没有谈的余地?我这样理解对吗?

消费者维权 2010-12-10 07: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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