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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私营企业,在三年前,与国营企业的上级机关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开始经营国营企业,现在,该企业的上级机关,即合同的出租方以我们不得使用国营企业名称,账户,公章为由,向国有企业派法人,将我们的经营账户即国有名称下的账户和资金收回,归其管理。我们想用钱必需经过他们的批准,否则不得进账,企业采购也得他们批准。新的法人也从中作梗,使企业频于停产。我们该如何保护我们的权利?

其他 2010-12-09 15: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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