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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子是和前妻离婚前用我们两个人工龄买的,书面写明属于我们的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由于女儿跟我所以经协商房子给了我。前段时间我准备把房子卖掉,也和买房的人签订了协议,收取了2000的买房定金,并约定如有一方违约赔付对方1万元整。可是去过户的时候发现离婚协议上的地址写错了。可是现在联系不到前妻,无法重新调解!这个房子现在法律上是不是还算是我和前妻的共同财产?那么这个卖方协议还有效么?如果现在不卖这个房子我是不是还是要付违约金?

其他 2008-12-15 19: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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