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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湖南省衡阳市xxx属国有企业。近十年来从未支付给下岗员工最低保障金是否合理? 问题2:上述界牌瓷厂今年下半年宣布破产,现要求近五十五岁的员工,现补交95年至2008年的养老保险金(包括本身企业应交的80%),共计RMB 20,000左右。请问律师这样是否合理。 问题3:请问50至60年代的国有企业员工,就是通过以上方式去体现社会主义的好制度吗?(工作了近三十年下岗近十年结果还是要去自己交养老保险金),请问这辈人这样才可以维护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呢?

其他 2008-12-17 19: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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