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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门前有一窝竹子,原为一廖姓人家所有,二十年(左右)前该人家搬走,将该竹子送给我家(当时未立字据),当时在我家林权证上注明我家房屋周围有5窝竹子,就包括这窝竹子在内,后来我家又种了一窝竹子,现在共6窝,但是未在林权证上注明。 现廖姓人已经不在了。几年前我家旁边搬来一苟姓人家。现在该苟姓人家说竹子是他家的,并说他的土地证上注明了这窝竹子是他家的(他的土地证上确有记录),因此两家产生纠纷,经健在的当年生产队长和现任村长调解,苟姓人家承认这窝竹子是我家的,并签字认可。 现在苟姓人家出尔反尔,又说是他家的,并说以土地证为准,这次村长也说以土地证为准,要求将该窝竹子定为苟姓人家的。 请问:这件事情合法合理吗?我该怎么办呢?

诉讼 2009-02-15 18: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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