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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张因骑车在本村转弯时摔伤右腿,经120急救车及时送达县医院救治,确诊为右股骨干骨折,其余一切正常。进行了接骨手术(下午5点—9点手术完成),术后有2个小时左右,右腿从下到上疼痛,持续肿胀,刀口有暗红色的鲜血流出,右腿连续增粗。术后没有大夫值班,只有一个女护士在场,术后流血量为2000毫升,17个小时没有采取补救措施,耽误了最佳治疗时机。病情持续恶化,生命危在旦夕。又转入省医院抢救,经省医院彩色多普勒检查发现,右股动脉血流信号连续性中断,血管断裂,右下肢急性缺血,右股深静脉血栓形成。术中发现右股静脉卡压入股骨两断段之间并撕裂,右下肢急性缺血,血管断裂,右股动静脉急性缺血,右深静脉血栓形成,骨筋膜高压,右小腿肌肉急性缺血坏死,右下肢软组织急性缺血坏死。虽经省医院全力救治,但右腿无法救治痊愈。治疗2个月左右花费25万余元,保住了生命,可右腿神经消失,三大关节僵直,造成右腿终生残废。已经市级、省级医学会技术鉴定,结论为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我们患方难以接受。请求指导:1此次医疗事故,医方是否应承担完全责任?2市省级鉴定都是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我们应该再走哪一步,才能找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诉讼 2010-12-11 16: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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