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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08年2月19日进入一家私企,与08年11月18日离开,在此期间公司都没有与本人签定劳动合同,试用期试用了3个月零11天,(我没有合同,但询问其他人的合同期限为1年),在我进公司第四个月的时候,也就是5月20多号,公司让我给交一份转正申请,我交给了公司。由于我没有劳动合同公司要付二倍公资,我还要求公司补给我超试用期的工资,以下明细: 2.19-2.29 343元,三月份831元,四月份847元,5月份777元,给奖金300元,以后几个月公司以工作时间短为由,奖金一直都没全额发放过,工资组成为600(基本工资)+630(补助)+奖金(通常550元左右)。我想请问怎样计算这个赔偿,希望具体一点。谢谢!!

仲裁 2008-12-20 18: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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