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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上海知青子女,1984年户口随支内的祖父母迁入上海一户老邻居家,本人有独立户口。我户口所在地已动迁了, 私房产权人有70平方私房面积,而根据动迁基地的动迁托底政策,人均不足10个平方补到10个平方,即托底10个平方。动迁协议中包括我本人共计10个人为安置对象并获得100平方核定面积,据此他们购买了四套动迁配套房(共293平方)。法院判决私房主补偿我10万元,对方拒不执行。眼见从动迁协议签订日开始已经快超过二年了,1,我是否可以再次起诉对方,有时间限制吗?2,既然对方不愿经济补偿,是否可要求分割系争房产中属于我的核定面积以及相对应的动迁安置面积(无房气短,只要其中2/3或1/2也可以) 程强

其他 2010-12-12 00: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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