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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5年4月26号零晨1点多,饮酒候驾驶鄂***摩托车载钢管由湖城县石花镇**村返回**村,行至该**路段会车时,车上钢管与相对方向赵**所骑自行车相挂,致赵**倒地受伤,我打110和120,赵送谷城第二医院治疗,我被接警到第二医院查酒174mg/100ml,公安机关认定我全责,对方轻伤一级。然后我于2015年5月15日被拘留。家里在取得赔偿协议、谅解书等后,在谷城法院以10000元保证金于刑拘三月后,在8月14号办了取保候审,今天11月13取保结束。在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情况下,这保证金退吗?法院没打电话来咋办?请您帮忙,给予指教。谢谢!

其他 2015-11-13 15: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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