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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福义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有原告刘 福义负担。” 事情是这样的: 2010年4月份李宏春找到原告刘福义,被告孙海军、李华,占用三家承包的荒山起石头自家用,期限为8个月,并写上给付10000.00元补偿款。 可是钱款10000.00元一到孙海军手里,就给原告2000.00元,理由是山是按人口分的,你家3口,我家5口,李华家7口共15口人,你就分这些,原告不同意说:“你要是这样分,我还不签这份协议呢,况且,李宏春原来给6000.00元,我不干,又再三找李宏春,才给到10000.00元,得罪人的是我,分钱的时候又少给我,按人分,你们也太不仗义了吧!。”原告一分钱也没拿着。 由于仓促,我找人替我写在网上,没有将判决书的全部写上。 请路过的大侠律师,为我这个大字不识一个的老婆子指点迷津。 石头采了,钱款仍在被告手里,一分没拿到,自己还搭上了律师费、起诉费、车费、误工费,精神上还饱受煎熬,里外不够人呀,法院怎么能否这样判? 我的诉讼费、律师费、误工费等有谁承担?

其他 2010-12-12 17: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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