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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96年出的工伤,因为单位再补办工伤証的时候,没有及时通知道本人后,因为本人再三要求单位向当地劳动局递交了伤残鉴定我被鉴定为十级,我要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享受同等待遇吗

其他 2010-12-14 15:0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视同工伤本身就属于工伤范畴,依法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鉴于时间有限,恕不能提供详尽咨询,如需帮助,可直接致电咨询
  • 工伤保险条例是2004年开始实施的。如果你有证据证明1996年发生了工伤,得到单位的认可。因单位或是本人的原因没有在法定的时限内按行政程序申报工伤,现单位不支付相应的赔偿,可以诉至法院,应该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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