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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我开车去往潞城时,对方开车逆行/并无任何指示左传造成两车相撞。导致我车上两人受伤,事后对方说自己头痛住进医院,不与处理。2010年7月交警队事故认定为对方主要责任,我为次要责任。2010年9月交警队办案人员路过,见其修车,问头部好没好,对方说没好,办案人说;不好怎在车下修车,对方没有回答。2010年12月9日办案人叫我到交警队取伤残鉴定,说十级.我该怎么与对方协商。

其他 2010-12-13 11: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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