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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的劳动争议仲裁法于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了,有关申请争议的时效为一年,请问这一年是怎么计算的?我一朋友在元月发生的劳动争议,其时效应当是60日还是一年?如果是发生在4月份的劳动争议的时效是60日还是一年? 二、如果依法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以特快传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送出的申诉书副本,两次均被申诉人拒绝签收的应当怎么办?这应当是申请人来完成送达还是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按照相应的程序采取其他方式来送达?

仲裁 2008-12-17 06:19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可以委托律师进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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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意楼上律师意见
  •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发生在2008年1月1日,申请仲裁的有效期限为60日,即应于2008年3月1日前申请仲裁,不适用5月1日才生效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发生在2008年3月1日,申请仲裁的有效期限为60日,本应于2008年5月1日前申请仲裁,而5月1日应当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原来的必须在60日内申请的仲裁,现在已成为不必要,当事人之间既可请求解决争议,请求解决争议遭拒绝的,自知道请求被拒绝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 2、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公告送达申请书。
  • 看来杨律师都把该说的都说了,我同意他的意见!
  • 5月1日开始实施,是指5月1日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适用新法,也就是说元旦发生的事故要到下一年元旦才过时效,你所说的情况时效还未过,可以申请仲裁;仲裁时效以申请日算,如果申请的那天没有过时效,仲裁机构就要受理,期间的文书送达并不影响时效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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