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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7年7月被广东省一家外贸公司招聘到国外打工,2008年6月被公司领导无理由的解聘。当时来到这里两过月后公司给员工签了一份不合理的劳动合同,合同的期限是三年,公司只发基本工资,规定有年终奖一年一次的1800美金包干回家探亲路费,合同打印好之好叫员工签字,只有公司有一份劳动合同员工并没有。但我被无理解雇后一无所有,只得到我的基本工资、原扣的押金和一张回国的机票。现在我无法证明我同公司有任何的劳动关系。请问下像我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通过国内法律程序来维护我的权力?如可以又怎么维权。

仲裁 2008-12-16 11: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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