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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二人于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由村干部写证明,一起去民政处办了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内容如下: 一,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由女方抚养,抚养费由男方承坦,男方自愿不要女方承担小孩一切费用。 三,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和家电等都归女方所有。每年由男方提供女方生活费一万元人民币。 四,男方有探视女儿权利,双方不得抛弃女儿。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机关存档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从离婚日起,到零九年十二月十六都平安无事,一零一零年春节离家跟一男的走了,这些年我从国外寄给她钱共有二十万,现在她不要还我钱和女儿还想贪心我房产。 请问我要怎样才能挽回我的女儿,房产和尊严。

离婚 2010-12-14 10: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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