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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在2015年2月4日担保了一笔高利贷,期限是一个月。借据是这样的,某某借到某某人民币现金三万元,期限到2015年3月4日还清,如不还清,我自愿每天赔偿本金百分之五给某某作为损失赔偿。借款人是我的朋友,一个月后我以为他还清钱了,所以一直没把事情放在心上。直到上个月债主找到我才知道他没有还钱,现在他已经人间蒸发找不人,债主要我还钱,一直用恐吓的方法,令我无法正常生活。我想请问,这样的情况我应该负怎样的法律责任,谢谢!

其他 2015-11-28 18: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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