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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对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怎么理解。连续两次合同后,第三次就应当签订无定期合同。我没有主动提出签订无定期,也没有主动提出签固定期,结果公司没有跟我说就直接给的固定期合同,现在合同期结束公司要结束。我是否能诉公司违反第十四条规定,而以第82条来追溯工资补偿?

其他 2015-11-20 16: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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