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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我们单位要拆迁我们所在家属宿舍的住房, 出了一个通知:凡是在4月1号至30号上交房产证的按1比1.3的面积给予补偿, 所购房屋的超出面积再给予20平米成本价,再超出部分按职工优惠价。我们在4月1号上交了房产证。本来说是同年8月就可以选房,可是事到如今却说不拆迁了。我们在当时本来就是想购买新房改善居住条件的,既然单位要拆迁就指望拆迁了。可事到如今我们傻眼了,当时房价是电梯房2600元一平 可现在涨到了3400元一平,这其中的损失是否可以要求单位给予赔偿?

其他 2010-12-19 18: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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