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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1999年9月我爸的一个朋友借了我爸1万元整,欠条是这样写的"1999年9月5日李明向李俊借款1万元整,并将以2001年9月5日还清1万元整,其间每月支付2%利息,特此证明,借款人:李明,日期是:1999年9月5.另还加盖了他单位的公章.但他只还了两年的4800元的利息钱,其他的一直没有还,有9年时间了,这借条还有法律效力吗?每月2%的利息算是放高利代吗?我很担心,这钱要怎么才能要回来.我每年都有找他要,但他总是找理由说现在还在还没有,如果走法律程序得怎么办,需要多少钱?请老师们说细些,谢谢你们了!

其他 2008-12-17 16: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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