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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公认识在2009年年初,2009年5月2日结婚,2009年12月15日儿子出生,在这之前我们一直没办结婚手续,结婚前老公他们家买有一套住房给我们,直到2011年我们才办结婚手续,我们那套住房一直没办房产证,现在我们因感情不和,离婚,我们外面还有一些债务,我们这种情况要怎样分配财产和儿子的抚养问题呢。

离婚 2016-08-29 07:29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您好,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的,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 你好。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2、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需要偿还。3、对此房产、债务,已经其他共同财产,你们可以协议分配,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建议委托律师办理。
  • 我们需要根据你们的买房合同、各方的约定、财产状况,你儿子的情况以及你们双方的情况来综合判断。一般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儿女看抚养条件和证据。
  • 您好,要看住房是赠予给你们两个的还是赠予给你自己的。如果债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双方都有义务偿还。
  • 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协商不好可以起诉离婚。
  • 如没有特别约定,在婚后(结婚登记后)购买的房屋一般为共同所有,为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一般情况下大致均分。子女抚养协商解决,按照有利于子女成长处理
  • 其一,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按一人一半的原则进行分割,其二,就子女抚养权问题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若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就子女抚养权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时会本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会考虑双方的经济等因素,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通常由女方进行抚养,而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给付子女抚养费。
  • 你好,婚前男方购买的房屋,没有登记在女方名下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孩子抚养权法院原则是判决给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一方。
  •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分。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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