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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从2007年11月至2015年11月,聘用到一家事业单位做专业技术调查规划设计工作,没有编制(2008年8月—2014年12月都签有聘用合同,2015年没有签合同,工资以借支形式发放)。于2012年4月,本人在医院检查中得知患有双侧股骨头坏死。在医院治疗缓解疼痛后于2012年6月回到单位上班,因为身体原因不能出外勤就只是做内业工作,于2015年11月,单位领导班子开会讨论,以单位将全额拨款没有收费项目问题将我辞退,同月22日,单位领导找谈话,并用口头方式告知将给我补偿十个月的工资了断关系,因为我有病在把2016年的工资按月划拨到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给我发放,作为明年寻找工作的过度期。我认为:我2001年以来在在这个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工作因为工作积极肯干并有一定的专业知识2007年11月以来一直不间断在本单位工作8年时间,我现在是患病期间单位不能解聘我,如果要解聘,我的条件是:我的双侧股骨头置换需要两年时间寻找工作及修养需要一年时间,在置换股骨头坏死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医保报销后的部分费用由现单位报销,置换股骨头的两年时间工资照发,手术后修养及寻找工作的一年时间工资照发,补偿金应该从2001到2015计算为15年(不行就按照国家的最高12个月也行)。但是单位领导表示维持他们的意见,不同意我的要求并于本月27日下午给我发出了停工书面通知。不知道我的要求有没有法律依据的支撑,望大律师给点解答。

其他 2015-11-28 12: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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