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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否可以以刑事案件起诉xx整形美容“医院”?xx整形美容长期以“医院”冠名,国家卫生部审批,专家坐诊,国际尖端美容设备,国内最早开展整形项目等等虚假宣传欺骗大众。在***及其周边地区的人都以为它们是正规美容医院。其实,后经查实,它们是2014年9月才由***卫生局审批的门诊部,才拿到《医疗机构许可证》,而且连具备审批门诊部条件都不够。里面根本没有任何专家,肛肠科大夫坐诊。也没有《主诊美容医师资格证》。它们于前三年就从非法渠道购买的“某某”欺骗大众是美国进口的能30分钟还原青春,年轻十岁。没有经过物价局定价,自行以最低一万五的价格来肯害消费者,后经过查实,此仪器根本没有注册备案,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网站也没有这个医疗美容器械。我是在2014年3月(那时候它们还没有医疗许可证)被它们的员工冒充美容医师欺骗我做某某,我做完非但没有效果,反而过敏,找它们,它们拒不负责,说是我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我发帖子到论坛,叫其他人不要上当,反被***xx整形以侵犯名誉权告上法庭。法院竟然在一审支持***xx整形。我已上诉,但这个是名誉权纠纷,我需要另外起诉它们的欺诈。多的不啰嗦,我只想请问,我能否以刑事案件起诉***xx整形?原因1.我在2014年3月做某某,当时它们还没有《医疗许可证》,也不具备美容门诊部的条件。算非法行医吗?2.它们用三无产品“某某欺骗我,在我脸上用,而且收费一万五,没有通过物价局,这个收费是否是诈骗?(如果以民事,只能以合同纠纷处理,对我上诉的案子没有太大作用,我必须告它们诈骗和非法行医,这个似乎属于刑事案件。)不知我的理解是否对,请教各位律师,谢谢!

刑事辩护 2017-07-25 07:29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为他人治病,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本条所称非法行医。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  犯非法行医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对方恶意诋毁,侵犯名誉权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如可以请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 “三无产品”不是法律概念,现在已经成为一个比较通俗的名词了。一般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以及无生产厂名称。也有说法是:三无产品是无生产厂名,二无生产厂址,三无生产卫生许可证编码的产品。还有说是无厂名,无地址,无商标。   一般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必须有中文厂名,中文厂址、电话、许可证号、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中文产品说明书、如有必要时还需要有限定性或提示性说明等等,凡是缺少的均视为不合格产品。上述要求缺少其中之一,均可视为“三无产品”。   如果相关产品是厂家在生产并进入流通,或商家在出售中,均可向质量监督局、工商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举报。如果消费者已经购买了这样的产品,则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退一赔一。 如果说消费者明知是“三无”产品而购买不能因此减轻经销商的法律责任,这些产品出现问题他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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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起诉或报警均可。
  • 你好,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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