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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是鸡东县一个农场的小学教师,在2005年的教育改革中被一些领导当作软柿子弄下岗。我一直是骨干教师,各个方面业绩都很突出,就因为是单身,被挤下岗。我最近看到新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三款规定: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人员:家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要抚养老人或未成年人的。请问这条法律对我是否有保护作用?我是否可以通过这条来维权?急盼您的答复!诚心谢谢您!

仲裁 2008-12-18 22:0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可以申请人事仲裁,但是应该过诉讼时效了
  • 一般来说教师不适用《劳动法》,教师属于事业编,出现劳动纠纷由人事局内部的类似劳动仲裁的部门解决,而你如果是农场的教师,是否是企业编制,你没有表述清楚,建议向相关领导反映,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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