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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1日早,我去吉泽家去催要欠油款,因吉泽于2008年2月18日来我家要求定购他的油,约定定购五桶色拉油计价11400元,菜油五桶计价11200元。我将款全部付清后,吉泽给我打下了收条。后吉泽给我送来一桶色拉油和一桶菜油,因油的质量不合格,卖出去买主反映强烈,故我要求吉泽重换,换后油的质量不符合规定,买主纷纷要求退货,故我于2008年11月21日去和吉泽要款,吉泽不给油款,只是说继续供油,我说油的质量不好,如果是好油也可以。后双方协商不成,吉泽指使其妻出来,骂我很难听的话,我也讽刺吉泽之妻,这时其妻用手打我的脸,扭我的手指,掰我的左食指,致食指脱位,我浑身是血,不知谁打了“110”,“110”来到现场后,其妻还骑在我身上打着,后“110”将其妻拉到北街派出所,我的左食指严重脱位,被家人拉到横山县医院,诊断为:1、左手食指关节脱位;2、头部外伤;3、上唇裂伤;4、腰部软组织损伤。住院二十四天,花医药费7000余元。综上,其妻殴打我,致我受伤,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请问我可以索要医疗费外还可以索要误工费及精神损失不?该索要多少?

诉讼 2019-03-07 20:26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可以索要误工费、营养费、伙食费、交通费等,误工费以你实际收入为准,也可以当地平均收入为准;其它则应结合当地标准,实际天数等确定;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   《侵权责任法》第22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前提
    根据本条规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侵权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了他人严重的精神损害。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包括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身权益。
    “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这里的“他人”,不限于被侵害人;在某些情况下,如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的他人为受害人的近亲属。
  •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要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出事之前全年的工资条可以反映收入情况,但无法反映收入减少情况。因此计算误工费时要看受伤前后的工资条,从中能够准确反映收入减少情况。这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就是伤者比受伤后实际减少的收入金额。适用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是伤者无法证明自己的从事的职业。
  •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考虑因素:
     1、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是指侵害人进行侵权时的心理状态。
    2、侵害人的获利情况。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以及精神损失的补偿,同时也是对侵害人的一种惩罚,只有这样才可以能够达法的预防犯罪的目的。
    3、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受害人精神受损害的程度和后果。
    5、侵权行为的方式、场合和范围。
    6、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
  • 诉讼专业性比较强,建议委托当地律师起诉对方。
  • 你可以索要误工费、营养费、伙食费、交通费等,误工费以你实际收入为准,也可以当地平均收入为准;其它则应结合当地标准,实际天数等确定;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最好做一下伤残鉴定
  • 可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
  • 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你都可以主张,医疗费依票据,误工费安你工资收入计算,精神损失费由法院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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