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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是一房客,事情是这样的,我于2009年5月26日租商用房,租期为2009年5月26日至2012年5月26日,今天房东打电话通知我们明天搬出去把房租退回给我们(请问:现在房东要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要求我们搬出去,房屋租赁法会对房东有什么不利因素?我们的合同内容(对我们有什么不利?) 租 房 协 议 一、甲方将位于永春批发B座4号楼一楼门市房租给乙方,租期从 2009年5月26 日起至 2012年 5月26日止。 二、半年交一次租金,租金为8400 元,月租金为1400元,提前半个月交纳房费,上打租。 三、乙方进住后无权将屋内房体结构(门、窗、上、下水管道随意损坏或改变)。 四、取暖费由甲方付款,水电费由乙方支付。 五、乙方在租用期间发生水电火的损失由乙方负责(除天灾外)。 六、乙方在承租期内,因故解除本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 七、此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八、此合同到期时,如甲方继续出租房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九、乙方以付抵押金200元,合同到期后返回押金。

其他 2010-12-20 12: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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