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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1、购房合同约定2015年8月25日交房;2、开发商在2015年8月18日发出《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要求业主于2015年8月28日办理收楼手续,但此时开发商没有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3、业主按照开发商通知的日期,在2015年8月28日前往收楼,并委托第三方机构验房,发现房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详见第三方验房报告,业主拒绝收楼;4、开发商在2015年9月11日取得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在2015年9月18日发出《催办收楼手续通知书》,同时物业公司(开发商旗下的物业)宣布,不管业主是否按时收楼,从2015年9月11日开始收取物业管理费;5、业主分别在2015年10月17日、2015年11月1日、11月21日前往收楼,发现第三方验房报告中的质量问题没有全部整改完成(每次收楼都有在物业公司登记质量问题的信息,并对房屋有拍照)。问题:在以上情况下,业务如果到法院起诉开发商,按照购房合同,索赔总房款万分之一/天的违约金、以及从9月11日开始的管理费用,是否有法律依据,胜诉可能性多大?

其他 2015-12-07 20: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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