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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之前在化工厂任职时跟傢具厂有一笔业务,货款为 64000,周某于 2009年12月离开北京,离职有将此笔业务的相关发货资料等交给化工厂吴老板,让吴老板自行跟催货款; 2010年12月,周某在浙江被警方拘留,原因是化工厂吴老板立案,说周某携款逃跑,因为在傢俱厂刘某那里有找到了一张收条, 是周某以化工厂名义2010年4/15 开了了 64000 的收条; 但是周某的口供是只收了 25000 我是周某妹妹, 我将他的银行卡资料查过历史交易资料,发现在2010年 4/16 ,在北京大兴的支行确实现存了 25000;现在化工厂吴老板是要求我们将64000 的款先还给他,说是还给他了,他可以去协调派出所给周某减轻罪行; 如果周某真的只收了 25000, 我要怎么处理这件事; 1. 是先将钱还给 化工厂 厂吴老板,再请律师找 傢俱厂去讨回另外的吗? 2. 傢具厂刘老板, 如果明知周某已离职,还将化工厂货款给周某,而且开了 6 万多的收条,是属于什么行为; 3. 可以起诉傢具厂老板,讨回余额款吗

刑事辩护 2010-12-20 21: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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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要先请律师会见你哥,然后再决定其他事情,事情的真相可能有横多种,当务之急先会见,可以给我打电话谈具体的细节。
  • 你好,本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法律帮助。详情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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