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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2005年12月到公司,现在为2008年12月,一直没有合同,2008.12公司要求大家补合同,并要大家在合同签定日期上写2008.1.4,公司的律师还说9月出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中第6条写的如果我不签合同,就可以炒我,只给我一个月补偿,并不给前面的10个月的双倍工资。我认为如果我不签合同,公司应该给我三个月的补偿金,并给我10个月的双倍工资。我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中第6条中写的是先给双倍工资,并补合同,如果劳动者不签,可炒人,但要给工作3年的3个月补偿。10个月的双倍工资,不管劳动者现在签不签合同,都要给,不知道我的说法对不对。

仲裁 2008-12-23 20: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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