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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约定10天内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到12月5日让签订合同,合同不合理没有签,(空白处开发商已填好,不让改,),交房日期为2010年10月,两年后如果逾期退房的话赔付为0.05%,太低.地下室还没有产权,面积差还多退少补,不让补采用第2条3%的条款,不让改定,签就签,不签 就不退定金,请问,能退定金吗

诉讼 2008-12-19 16:3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认购书一般属于预约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也就是说,如果因为认购书中约定的签约条件以外的其他条款不能达成一致,导致合同未能签订的话,应当返还定金,你们就属于这种情况,应当返还定金。如不同意退就起诉。
  • 这属于开发商的原因不能签订合同,开发商收取的定金应当返回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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