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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国有企业的企业女干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自谋职业,并一直交纳养老保险金,根据鲁劳社函[2006]311号第三条规定,其内容是 三、原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0年的女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办理退休时,如符合本通知上述规定条件的,可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其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期间,根据本人申请,可视同为工人下岗时间。 请问我可以50岁退休吗?

其他 2010-12-23 15: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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