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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教一下,我2015年8月28号入职,到2015年11月3号公司说要调我去其它地方上班或者去其它地方做不相关的工作,我不想去,公司说要辞退我,应该怎么补偿?工资是4000块,合同上写的是2030,请问这怎么算呢?

其他 2015-12-12 17: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若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支付半个月工资。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是违法的,应当按照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即:按照以上计算方法得出结果后再乘以2。
  • 若认定属于非法辞退的,应赔偿你4000元。
  • 发生劳动纠纷,应该先和单位协商处理,在协商处理的过程中注意搜集好相关证据,比如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证明工资水平的证据,如果单位有违法行为,可以进行录音等证据搜集工作,然后去劳动局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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