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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本是在一家門店工作,門店老板因多次在每個員工辭職的最後一個月裡以各種理由拒发员工工资,而今天的我也跟之前走的同事受到同样的遭遇,因此我为了保护自己的劳动权力走上了仲裁,经最后开庭的过程里,协商调解发放我的工资,结果到了调解的那天,又找理由说不调了,然后劳动部门裁决结果是要求被诉人赔偿今年新劳动合同法,因为没有给我们签订劳动合同,所以要赔偿我双倍工资,结果被诉人不服之下反诉,当我拿到法院通知反诉材料一看,全部是糊编乱造的一些理由,理可恶的是污陷本人拿了她的34000元营业收入款,要我归还给她,严重损坏了我的名誉,我现在想要以这一条告她污陷罪,希望能得知我能给她定什么样的罪名,要她赔偿我的名誉损失费应该是多少?请速回答,谢谢!急!!

争议解决 2008-12-24 00: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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