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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原告)因无法忍受他丈夫(被告)的很多不良习性(打人、酗赌等)向法庭提出离婚申诉, 对此法院做出的判决如下: 1) 债权之店面1间:不认定为婚后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理由]:原告只出示电话录音(被告母亲答应赠与二人该店面)不能证实其主张,但被告提供了店面使用期限合同(判决书上说此合同可证实店面是由被告作为投资使用); [我们的疑问]:被告父母在原被告结婚时口头答应赠与原被告该店面,婚后也多次口头提及,原告为此提供了录音为证,而且该店面的租金一直都是由被告收取,请问该店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 债权之住房一套:认定为共同财产,住房归被告所有,被告应当给予原告该住房市场价值的一半作为补偿 [法院判决理由]:该住房于双方婚后购买,但没有办理房产证和使用证。原告提供了由被告向村委会交纳购买房子的收据为99347.64来证实该住房系共同财产,被告则提供了其父亲向村委会交纳的5万元、3万元和2万元的3份收据复印件以及其父亲和村委会的购房合同一份来证实该住房系其父亲财产而非共同财产。法院判决书上说该楼房购买于原、被告结婚之后,且一直由双方共同居住,并且该楼房款最后由被告结算,因此应当认定为婚后共同财产,同时尽管购房合同由被告父亲签订,而且被告提供了被告父亲交款凭证的复印件,即使该住房房款由被告父亲所出,但被告父亲购买该住房时已有房屋居住,同时在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该出资是由被告父亲明确表示赠与某个人,因此根据婚姻法第22条第2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也应当判该住房为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 [我们的疑问]:市场价值在判决前未做评估,这种判决是否太模糊? 而且该住房没有房产证和使用证,评估是否会有困难?如果原告继续上诉的话,有否可能会改判成不是婚后共同财产? 只提住房市场价值的一半,未提任何数字及办理评估手续等问题,对原告是否不公平? 3) 债务16.6万元: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法院判决理由]:被告提供了从农村合作社信用社贷款8万元,借私人现金借条4张及证人证言等证据(现金额度分别是1.6万元、2万元、5万元和3万元),总计19.6万元,均为婚后所借,法院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确定被告的债务为16.6万元,而且被告称该债务系其投资一中化公司所借,因此应当认定为原被告共同债务,应由双方负责偿还。 [我们的疑问]:原告对所有的借条毫不知情而且怀疑是被告伪造借条,法院只评几个证人片面之词及被告一方声称借款系投资一中化公司所借,就判定为双方共同债务这公平吗?而且,其中有5万元的借条显示时间为2007年11月23日,但两天后,被告就将他声称借款(包括这5万元和上面所提的几张借条)给他投资的中化公司上诉于法庭,上诉目的却是要求中化公司归还被告债权11.1万元,这在时间上是否会应证了伪造借条的判断?对这种借条,如果原告有十足把握确定是由原告伪造,当上诉时可以要求法院鉴定真伪吗?鉴定费用是否很贵?鉴定费用应由输方还是申请方支付? 4) 债权之借款9.9万元:由原被告共同享有 [我们的疑问]:原告提供的借款凭证额度是11.1万元债权,为何判决显示只有9.9万元,而且对差额部分未做任何陈述或解释,这合理吗? 5) 其他婚后共同财产:包括电脑、LCD电视机、暖气机等其他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予原告共同财产份额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我们的疑问]:以上婚后共同财产至少值1万以上,法院为何只判决原告2000元,这公平吗? 6) 抚养权:由被告抚养,原告每年支付子女抚养费一直到18岁,有探望权。 [法院判决理由]:被告家景较好,稳定的生活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 [我们的疑问]:被告从未尽过父亲之责,孩子从小是母亲或奶奶陪伴和培育,孩子如果不在母亲的身边,而父亲又不负责任还常打孩子,如果判给被告的话,孩子将可能由奶奶抚养而不是父亲抚养,也就是说孩子既缺少母爱又缺少父爱,这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会好吗?如果事实如此的话,为何法院仅凭经济条件来判决孩子的抚养归属问题?这公平吗? 太多问题了,真抱歉,占用律师们的宝贵时间了。您的回复,将是对我们最大的慰藉。万分感谢您雪中送炭!

离婚 2008-12-21 20:2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重点(原告)没有提交对自己有利有效的证据,口说无凭。 一般来说,夫妻双方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在财产分割上达不成一致的意见,尤其是对房屋的分割有争议,在房价持续攀升的城市里,房屋问题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是一个最大的问题,因此,在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就成为离婚时焦点问题。在实践中,离婚时房屋分割的情况相当复杂。分述如下: (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1、婚前取得产权证的。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所以,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婚后取得产权证的 还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关键看出资情况,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对房屋权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二)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或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既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屋上,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挂钩,所花费的费用要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而且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况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理此类房屋争议相当棘手,而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这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以前争议较大,现在有了明确的“说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这一类的房屋还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时应按房屋的市场价(评估价)计算,而不是按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取得房屋的一方要支付对方半价。如果涉及贷款,要先将贷款部分减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50万元,首付15万元,贷款35万元,现值60万元(评估价),未还贷款30万元。按以下公式分割,60万元的现值减去30万元贷款等于30万元,30万元为可分割部分,每人可分得15万元。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屋的一方付给另一方15万元,取得房屋的一方单独偿还剩余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五)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买,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既根据出资情况,要将财产来源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既用婚后共同财产还贷的,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至于产权证是在婚前取得或婚前取得,还是按上述情形认定。 (六)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房屋,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明。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债权人另案起诉。 (七)产权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时如何分割? 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或者父母的名字。实践中,法院一般采取如下措施:(1)对该房屋的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八)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这是在现实生活中较普遍的现象,特别在都市里,完全由一方出资购房,压力很大,通常由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在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时,由于婚前双方感情觉得好或出于其他原因,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结婚后因感情破裂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形: 1、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 如果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自己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的话,那么,另一方的权益是得不到法院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有贷款)。 同上。此情形争议的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的部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的,务必要在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写上双方的名字,这才是双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促进感情和避免争议的不变法则。 (九)对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对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没有争议,且又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还是可以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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