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原告)因无法忍受他丈夫(被告)的很多不良习性(打人、酗赌等)向法庭提出离婚申诉, 对此法院做出的判决如下:
1) 债权之店面1间:不认定为婚后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理由]:原告只出示电话录音(被告母亲答应赠与二人该店面)不能证实其主张,但被告提供了店面使用期限合同(判决书上说此合同可证实店面是由被告作为投资使用);
[我们的疑问]:被告父母在原被告结婚时口头答应赠与原被告该店面,婚后也多次口头提及,原告为此提供了录音为证,而且该店面的租金一直都是由被告收取,请问该店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 债权之住房一套:认定为共同财产,住房归被告所有,被告应当给予原告该住房市场价值的一半作为补偿
[法院判决理由]:该住房于双方婚后购买,但没有办理房产证和使用证。原告提供了由被告向村委会交纳购买房子的收据为99347.64来证实该住房系共同财产,被告则提供了其父亲向村委会交纳的5万元、3万元和2万元的3份收据复印件以及其父亲和村委会的购房合同一份来证实该住房系其父亲财产而非共同财产。法院判决书上说该楼房购买于原、被告结婚之后,且一直由双方共同居住,并且该楼房款最后由被告结算,因此应当认定为婚后共同财产,同时尽管购房合同由被告父亲签订,而且被告提供了被告父亲交款凭证的复印件,即使该住房房款由被告父亲所出,但被告父亲购买该住房时已有房屋居住,同时在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该出资是由被告父亲明确表示赠与某个人,因此根据婚姻法第22条第2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也应当判该住房为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
[我们的疑问]:市场价值在判决前未做评估,这种判决是否太模糊?
而且该住房没有房产证和使用证,评估是否会有困难?如果原告继续上诉的话,有否可能会改判成不是婚后共同财产?
只提住房市场价值的一半,未提任何数字及办理评估手续等问题,对原告是否不公平?
3) 债务16.6万元: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法院判决理由]:被告提供了从农村合作社信用社贷款8万元,借私人现金借条4张及证人证言等证据(现金额度分别是1.6万元、2万元、5万元和3万元),总计19.6万元,均为婚后所借,法院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确定被告的债务为16.6万元,而且被告称该债务系其投资一中化公司所借,因此应当认定为原被告共同债务,应由双方负责偿还。
[我们的疑问]:原告对所有的借条毫不知情而且怀疑是被告伪造借条,法院只评几个证人片面之词及被告一方声称借款系投资一中化公司所借,就判定为双方共同债务这公平吗?而且,其中有5万元的借条显示时间为2007年11月23日,但两天后,被告就将他声称借款(包括这5万元和上面所提的几张借条)给他投资的中化公司上诉于法庭,上诉目的却是要求中化公司归还被告债权11.1万元,这在时间上是否会应证了伪造借条的判断?对这种借条,如果原告有十足把握确定是由原告伪造,当上诉时可以要求法院鉴定真伪吗?鉴定费用是否很贵?鉴定费用应由输方还是申请方支付?
4) 债权之借款9.9万元:由原被告共同享有
[我们的疑问]:原告提供的借款凭证额度是11.1万元债权,为何判决显示只有9.9万元,而且对差额部分未做任何陈述或解释,这合理吗?
5) 其他婚后共同财产:包括电脑、LCD电视机、暖气机等其他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予原告共同财产份额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我们的疑问]:以上婚后共同财产至少值1万以上,法院为何只判决原告2000元,这公平吗?
6) 抚养权:由被告抚养,原告每年支付子女抚养费一直到18岁,有探望权。
[法院判决理由]:被告家景较好,稳定的生活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
[我们的疑问]:被告从未尽过父亲之责,孩子从小是母亲或奶奶陪伴和培育,孩子如果不在母亲的身边,而父亲又不负责任还常打孩子,如果判给被告的话,孩子将可能由奶奶抚养而不是父亲抚养,也就是说孩子既缺少母爱又缺少父爱,这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会好吗?如果事实如此的话,为何法院仅凭经济条件来判决孩子的抚养归属问题?这公平吗?
太多问题了,真抱歉,占用律师们的宝贵时间了。您的回复,将是对我们最大的慰藉。万分感谢您雪中送炭!
离婚
2008-12-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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