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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你好,我是一名内科医生,在黔江某医院上班50天,我是2015年9月9日去的,当时和医院没签合同,只是和院长口头说一下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工资3500,10月23号我跟院方说,我不打算上了,我打算月低走,我要去进修,领导回答我说,,行,那等我找到了人你在走。10月30号我跟领导说我明天要走了,领导说你11月5号走吧。因为某种原因,我31号走了。后来院方没有给我发10月份工资,我错在哪里,我10月份工资该不该领呀????谢谢给我解答,谢谢!!

离婚 2015-12-07 11:4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您好,未签劳动合同的,可到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要求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为缴纳社保,也可通过仲裁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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