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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单位签订过停薪留职协议,2000年单位按自动离职辞退我。当时单位没有通知本人,更没有办理辞退手续,转移人事档案。2005年我上级部门反映,没有结果。2008年起诉到法院。:2010年一审判决超过时效,驳回上诉;2012年二审认为属历史遗留问题,应由主管部门协商处理;2014年高院再审认为属辞退性质的劳动纠纷,维持一审判决。我的诉讼因超过时效败诉,单位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未按规定时间转移人事档案,造成我至今无法享受养老待遇。我多次去人才交流中心咨询移交档案事宜,人才交流中心告诉我,档案移交应在一定时间期限内办理,办理后辞退人员可享受失业保险,达到60岁人可办理养老保险手续。超过60岁人才交流中心拒绝接收档案。我也多次去社保部门咨询是否可办理社会保险,也遭到拒绝。因为2000年以前事业单位没有交过养老保险,因此不予办理,造成我经济损失。请问律师我向单位应该提出什么要求?我的经济损失是否可获得赔偿?

其他 2015-12-07 20: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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