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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对方换锁,我9月份就被迫离开婚房,对方在10月份缴纳了供暖费,婚房的户主是对方母亲,供暖发票上供暖人是对方母亲的名字,并且对方母亲单位报销供暖费。请问这个供暖费算是夫妻共同花费吗?可是我在供暖前被逼(对方换锁)离开了,我没有享受到供暖,是不是就不应该承担这个费用呢? 对方在起诉前又预交了明年的车保险,请问车保险我是否也要承担呢?如果今年就判离,我是否就可以不用承担呢?

离婚 2008-12-21 15: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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