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2004年4月在某集团签订劳动合同,三年签一次。2010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集团不在继续签订。根据劳动法我认为应该补偿7个月的工资。但是领导讲按新劳动法只能补偿握2008年至2010年三个月。以前的不能计算。我不知他们这种做法是否正确。请给予指点 集团

其他 2010-12-25 09:2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成都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