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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下。我在成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班,入职只办理了简单的入职,并没有签订什么协议,在做了一月个之后公司内部经常产生矛盾,我在里面上班的一个月连一个正常的位置都没有,导致我想辞职,在辞职的前3(12月4日)天向公司汪老板提出,老板同意了给予辞职也并没有其他意向的反应,在3天之后(12月7日)在公司做了所有与公司相关的交接,然后离开了公司,突然在(12月10日)时发工资的时候老板给我说因为我的离开给公司带来了巨大损失要扣我一半的工资,请问这样的老板触犯了劳动法吗?请求大家给予我一个答案,谢谢了。

其他 2015-12-23 10: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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