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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业主要求,双方在去年(2009)签订的工程补充合同,采用九三定额的结算方式,并在税前补贴15元/工日,但现人工大幅度上涨,远远不能弥补人工亏损。而在双方订立施工合同时有一个相关的商务协议人工可按沪建市管(2008)12号文件,人工超过施工期间3%可作调整。请问这个能够以相关商务协议条款再次要求业主给予补偿吗?采用什么方法比较合理?谢谢!

其他 2010-12-25 16: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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