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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湖南一国企职工。1993年7月参加工作,2003年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期间1995年1月至1999年12因销售下滑企业只发放70%的工资,一直到与我终止合同时也没有付清所托欠工资。现在2008年企业改制,政策性破产,现发放当年(1995年1月---1999年12月)所欠工资。我想请问律师,我是否可以向企业索要利息?利息包括两个阶段1:1995年至1999年托欠工资所产生的利息。2:2003年劳动合同终止,没有结算的托欠工资所产生的2003年至2008年这段时间所产生的利息。这人利息我能有得到吗?是否有这方面的法律依据?恳请赐教。

调解 2008-12-23 09: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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